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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我应该找谁做?

Section 74(6) Income Tax Act 1967 : 执行人有义务承担逝世着未缴清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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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以下对象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


1. 丈夫/太太

2. 兄弟姐妹

3. 孩子

4. 受益人

(姨妈姑姐叔伯兄弟是没得选的时候选的)

那这些人可不可以成为你的遗嘱执行人?答案是可以。

在委任他们之前,他们知道执行人的责任是什么吗?执行人的责任包括:进行资产分配、执行所有涉及法律、税务、管理及商业的事务。那万一在还没还清债务和税务前,执行人却把资产分配给受益人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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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问你的执行人是否办得到,因为你肯定对自己委任的人有信心 (不然都不会选他/她啦)。如果你被委任为亲人的遗嘱执行人,你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吗?“分配资产”四个字看起来简单粗暴,实则琐碎的事情多得很(就像‘结婚‘说得那么容易,经历过的人知道)#麻烦 #后悔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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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执行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挤出时间和这些单位沟通(电邮/写信/打电话 you name it):律师事务所 Lawyer Firm、土地局 Land Office/Pejabat Tanah dan Galian、法庭 Court / Mahkamah、银行、内陆税收局 Inland Revenue Board/LHDNM、债主等等。讲到这里,你自己都开始头痛了。如果你委任的那些遗嘱执行人是你的亲信(你们可能时常一起旅行、出游)要是你的遗嘱执行人不幸和你一起离开或者生理上无法自理更别说执行你的遗嘱了。那谁会去执行你那份做得天衣无缝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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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冷暖,世态炎凉。宝贝,现实是残酷的。你的执行人真的是你的“知心人”吗?顺带一提,关于遗嘱,律师通常会处理以下案件(当然还有其他你想到与想不到的):

1. 执行人私吞资产 – “老人家小孩不懂那么多的啦,全部先放我名下吧“

2. 执行人没有完善清理遗产 – “我都不知道要还债,叫我分配资产罢了嘛“

3. 执行人处事不公正/拖延 – “分给那么多人,每一份吞少少没人注意到的“

4. 执行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 – “钱先给我,之后进出进出少一点没人发现的,况且我只是暂时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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